日期:[2022-06-17]
一、同时符合以下2个标准的推荐股票信息纳入清理范围
1.行为主体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具体包括:
(1)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仅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这2类,证监会网站“合法机构名录”栏目下可查询机构名录)
(2)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个人。(证券业协会网站一从业人员一登记平台一登记证券从业人员查询,按照以上路径可查询持牌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登记编号等)
2.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通俗讲,推荐了某只或某几只股票,包括晒持仓等间接推荐行为)
二、同时符合以下2个标准的推荐期货信息纳入清理范围
1.行为主体不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格。具体包括:
(1)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具体操作上,该机构既不属于期货公司,也不属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名录在证监会网站“合法机构名录”栏目下可查询,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名录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信息公示”的“会员公示”栏目下查询)
(2)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个人。(期货业协会网站一信息公示一从业人员公示,按照以上路径可查询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投资咨询从业证书号等)
2.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包括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
三、同时符合以下2个标准的推荐公募基金信息纳入清理范围
1.行为主体不具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即不属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机构,也不属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机构中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业人员。
2.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公募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包括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或代客户做出基金投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交易申请等。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推荐私募基金信息纳入清理范围
1.行为主体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除外),以“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等名义募集资金或者推荐私募基金产品。(已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公示﹣机构公示”下查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可在证监会网站“合法机构名录”栏目下查询)
2.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推介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
3.未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场外配资信息纳入清理范围
目前,不存在合法的场外配资机构。因此,只要有机构或者个人宣称提供场外配资服务(股票配资、期货配资),相关信息即可纳入清理范围。